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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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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化肥定额制,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商品有机肥,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山市2026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现行资金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6〕1号)文件精神,完成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2200吨以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结合化肥定额制工作,以加快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施用量、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科学合理推广施用有机肥,实现有机无机结合,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农产品品质。
本市范围内,在粮油、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等农作物上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重点在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推广应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粮食功能区内非粮食作物种植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我市范围内种植粮油、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等农作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种植主体。
1.补助标准:销售价低于600元/吨的,按销售单价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销售价600元/吨以上的(含600元/吨),补贴标准为200元/吨。
2.每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数量不超过2吨/亩,超过2吨/亩的,按2吨计算补贴;每个主体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实施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20)要求的产品。供肥时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
(一)现场核查验收。各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在肥料送达时,报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购买的商品有机肥数量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实行一天一表(附件1)。商品有机肥使用主体需拍照存档(运输起点、称重、运输终点、卸货场景必须各拍一张),照片要求体现拍照时间、拍照地点、收货人、车牌号、货物数量、货物重量(需使用水印相机拍照),同时填写《商品有机肥实地验证情况登记表》(附件1)。使用主体每批次使用有机肥时,需拍摄远、近两张照片(照片需体现拍照时间、拍照地点)。
(二)补贴申报与发放。使用主体申报商品有机肥补贴须在2026年9月30日前向所属乡镇(街道)提交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附商品有机肥验证情况登记表、验证照片、使用照片、采购合同、发票、货款电子支付凭证(对公转账支付)、土地流转合同、种植面积航拍报告单。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汇总、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补贴申报表(附件2)经乡镇(街道)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公示材料、汇总表(附件3)和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商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主体在江山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进行发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好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时把商品有机肥推广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化肥定额制和化肥减量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把好审核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品有机肥使用指导、补贴复核以及商品有机肥产品执法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工作。
(三)严肃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产品抽查中,有机肥生产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四)加强资金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